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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对外承包经营致患者损害如何赔偿
2009-07-01 12:40:55 来源:
案例:某区医院因效益问题将其中一科室承包给一福建个体经营者陈某,由其作为肝病专科对外经营。陈某的经营模式为通过电视台、收音机等媒体做广告,主要面向农村市场。在经营过程中,患者仍需到医院门诊挂号,但因该专科已被私人承包,因此其检查、治疗、拿药等均为承包者所为,但不明就理的患者则认为是医院的行为,后因承包者利欲熏心,欺骗患者被发现后遭查处。
原因:此类承包经营多发生在各大城市的区级医院或少数市级医院,因该类医院效益不好,为维持生存,医院便将部分科室对外承包,以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承包科室多从事肝病、肿瘤、糖尿病等疑难杂症,性病、妇科等难于启齿的病症,美容整形等社会热点方面。由于农村医疗条件相对较差,一方面迷信大城市的医院医疗条件好,一方面信赖媒体的宣传,因此该类医院的生意出奇的好。
问题:医院将科室对外承包经营,给患者造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另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规定,医院内部科室禁止承包。《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2004]2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行医资格,是否具有从事诊疗活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医疗服务的开展依赖于医疗机构的设施、管理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等要素,可以说医疗服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服务。因此,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医院科室对外承包。
如果医院将科室对外承包经营,给患者造成损失,则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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