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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中受伤,转包人承担垫付责任后能否向雇主追偿

2009-07-01 09:59:39 来源:


工人施工中受伤,转包人承担垫付责任后能否向雇主追偿

案例:某建工公司承揽一钢铁公司锅炉车间施工工程,并将其中车间主体施工的劳务工程转包给一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由其安排人员施工。包工头承揽后即招人干活,施工过程中一工人徐某不慎从架子上跌落摔伤腿部,包工头仅支付一万余元医药费后即离开工地,不再露面。受伤工人为索要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找到某建工公司,某建工公司在找包工头未果后承担了垫付责任,支付受伤工作各项赔偿八万余元。

 

问题:某建工公司作为转包人承担垫付责任后能否向包工头追偿?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发包人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根据民法理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承担相应份额,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方享有追索权。确定连带赔偿责任中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当事人侵权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为主要标准,同时参考双方经济状况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最终的责任份额,但应以原因力为主要参考因素;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推定各行为人的原因力大小相等,令其平均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参考双方经济状况和公平原则来确定最终的责任份额:1、雇主对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发包人对此仅应尽到作为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雇主的注意义务显然高于发包人。2、在排除了受害雇员本身的因素后,发包人无法直接对雇员的活动进行管理,所以雇主对于雇员受害的过错远大于发包人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义务。3、雇员的劳动直接为雇主创造利润,雇员伤害应当计入雇主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因其获得收益高于发包人获得的收益,根据利益得失平衡原则,雇主亦应当承担高于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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