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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以委托人利益为上位
2009-07-01 10:59:11 来源:
律师是以委托人的法益为上位还是以正义为上位?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此前《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为:“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改后的《律师法》除此之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样的规定实际是在告诉我们,除了个别特殊的情况之外,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中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委托人的法益为上位。
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从世俗的角度出发,是为了实现委托人自己认为合法或合理的诉讼请求,而非律师自己认为的诉讼目的,更不是为了社会进步或法治发展的目的。当然,这三个目的可能重合,但在三者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时候,在不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之时,委托人自己的诉求具有绝对的优位作用。在这个过程当中,律师所要做的更多的是倾听、理解和说服,从而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如果过多地考虑社会进步、法治发展和自己的法律权利,无疑将会影响委托人的法益,进而损害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终损害律师整个法律职业人群体的信用操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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